历时3年多时间,耗费巨资,由美国法官主审,运用的是美国法律和知识产权游戏规则,中国浙江民营企业通领科技集团终于在本月10号获得美国法院下达的中美知识产权官司第一份胜诉的判决书。
2007年7月10号,美国新墨西哥州联邦地方分区法院?布朗宁法官下达了(长达28页的)判决书,判定中国通领科技制造并销往美国的GFCI产品,不侵犯美国莱伏顿公司第6,246,558号专利。
GFCI产品是美国政府为保护居民人身安全而强制推行的安全装置,在美国形成年销售量30亿美元的巨大市场。作为一家具有高新技术自主知识产权的外向型企业,通领科技(从##年开始)打造出了以GFCI为主的一系列产品,全部销往美国、加拿大等北美国家。也就在那个时候,浙江通领科技与美国莱伏顿公司的纠纷也就开始了。
2004年4月—7月,美国莱伏顿公司以侵犯其“558”专利为由,分别在美国新墨西哥州、佛罗里达州、加州等地方法院起诉四家通领科技的重要客户。同年8月,通领科技正式介入新墨西哥州地方法院的诉讼。
通领科技集团董事长 陈伍胜:为什么坚持在美国本土依法维权?为什么不退缩?
2005年3月,新墨西哥州地方法院举行(马克曼)听政会,确定了莱伏顿公司558专利的适用范围是机电一体化,明显表明我通领集团产品不侵权。而后莱伏顿公司又以侵犯其766专利为由再次起诉通领科技。
美国莱伏顿公司想采用各种手段将中国通领科技围困在马拉松式的诉讼官司中,最终因高额的诉讼费用和丧失市场而退出美国市场。但是,通领科技坚持住了,他们用自主知识产权赢得了这场官司,拯救了自己。
2006年5月23号和2007年3月5号,是两个令所有通领人难忘的日子:美国新墨西哥州联邦地方分区法院主审法官布朗宁分别下达了558号专利和766号专利这两个对案件审判结果具有决定作用的胜诉的“马克曼命令”( “马克曼命令”是指:法庭对原告提出的权利要求与专利适用范围举行听政会,要求原告和被告双方都作出全面解释,由法官组织有关专家技术论证后,最后由主审法官签署生效,称为“马克曼命令”。它作为法庭判定被告是否侵权的唯一重要法律证据,通常被认为法庭今后判决的结果)。并于7月10号宣读了中美知识产权官司中国企业第一份胜诉的判决书。美国媒体的评论文章指出:“其重大的政治意义远远超出了商业价值。” 目前,原告美国莱伏顿公司正积极与通领科技集团寻求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