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今天公布了《关于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提出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要从现在的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逐步扩大到低收入家庭。东部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地区,要在2008年年底之前达到这项要求。2007年年底前,所有设区城市要对符合廉租房保障规定的城镇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力争到“十一五”期末,使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农民工等其他城镇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得到逐步改善。
文件要求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的比例不得低于10%,中央财政对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给予适当支持。文件还明确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要求各地合理确定经济适用房建设标准,加强上市交易管理,要求加快棚户区改造和旧住宅区整治,文件强调,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是城市人民政府的重要责任,要做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来抓。
据介绍,目前部分地区住房保障工作进展相对滞后,全国657个城市中,还有70个城市没有建立廉租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