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建设部等五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采取多项措施遏制大型公共建筑盲目求大、浪费资源等倾向。
“大型公共建筑”一般指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办公建筑、商业建筑、旅游建筑、科教文卫建筑、通信建筑以及交通运输用房。
《意见》要求,今后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凡达不到工程建设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意见》还对大型公共建筑的规模作出规定,要求大型公共建筑工程的数量、规模和标准要与 “国情”和“地方财力”相适应。方案设计必须符合所在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有关规定。
《意见》同时鼓励政府投资的大型公共建筑,立足国内组织设计方案招标,避免盲目搞国际招标。组织国际招标的,必须“给予国内外设计单位同等待遇”。而对于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标志性建筑,应直接听取公众对设计方案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