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针对全省农村地区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昨天正式出台了《山西省农村地区劳动用工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十一项法规和制度文件。
首先,山西省明确了各级政府、部门在农村劳动用工方面的管理责任,加强省、市、县三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乡镇一级新增设劳动保障事务所,在村和企业增聘劳动监察联络员,形成覆盖全省农村的劳动保障监察网络。
山西省劳动保障厅厅长 张健:我们把整个城乡地区划分了若干个责任区域,这个责任区域都把监管责任制落实到各级部门、各级执法人员头上。
另外,山西省还通过建立县区、乡镇公安流动人口管理机构;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改进加强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明确乡村管理职责;坚决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建立完善各级政府重要信息报送和应急机制等法规、制度,杜绝“黑砖窑”等类似事件的发生,建立健全农村地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长效机制。